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院字〔202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以下简称实习)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需的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各环节职责,严格考核,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不断提高质量,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系统学习,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强化专业基本技能,增强感性认识与工程意识,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训练工程技术与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科学精神、严谨作风和创新思维,提高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让学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及生产实际,培养爱岗敬业与团结协作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
第三条 实习教学课程可分为课程实训、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各专业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根据人才培养规格和本专业的特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培养,系统科学地设置实习实训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明确实习教学的内容、形式及其安排,确保实践教学的比重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章 实习要求
第四条 实习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教研室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指导书由实习指导教师依据实习大纲编写。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内容、时间安排、地点、组织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分工、实习费用等。实习计划由实习指导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由相关专业教研室审核,二级教学单位审定执行。
第五条 实习前一个月应选好实习地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习选点以对口、稳定、就近为原则,尽量做到一个实习地点能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条 实习工作必需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有组织能力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队长。实习指导教师要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鼓励聘请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第一线的技术骨干或有一定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共同承担实习教学指导工作。
第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前,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与二级教学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实习期间,安全问题学生个人负全部责任,按时完成全部实习任务,二级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实习前将实习指导书发至学生手中,并做好实习动员,进行纪律、安全、保密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实习期间师生要共同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
第三章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九条 实习考核
(一)学生必须完成实习指导书要求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考核。
(二)实习应从实习表现、技能和实习报告质量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实习考核成绩由实习指导教师评定。
第十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第四章 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各部门职责范围
(一)教务处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实习管理的有关文件。
2.组织、督促二级教学单位制订和修订实习大纲等教学文件。
3.检查实习工作情况,反馈意见。
(二)二级教学单位职责范围
1.组织各专业制定和修订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
2.会同各专业教研室落实实习地点,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3.检查实习准备工作情况,负责实习动员。
4.检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研讨活动。
5.负责各专业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实习总结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专业教研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写实习大纲、联系实习地点及商定实习有关事宜。
2.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3.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习动员。
4.做好实习的管理和总结工作。
5.做好实习教学文档存档工作,包括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指导记录、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成绩表、其他过程性、成果性材料等。
(四)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实习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这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实习前一个月到实习地点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
2.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撰写教师实习指导记录。
3.检查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和实习纪律执行状况,会同实习接收单位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二级教学单位和学校汇报。
4.指导学生撰写实习记录及实习报告。
5.参加实习动员,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6.实习结束后,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五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听取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讲解,做好实习记录,完成实习报告。
第十四条 虚心向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学习,在工程技术人员的允许和指导下,认真操作,积极参加实习队和实习接收单位组织的各项实习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实习指导教师的领导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第十六条 遵守安全和保密规定,遵守实习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
第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进入施工工地、车间(科室)应衣着整洁,不得穿背心、运动短裤和拖鞋,保持宿舍场地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及实习接收单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