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制度与政策;
(二)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五)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分委会工作。
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协助学校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事宜;
(四)提出撤销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