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校字〔2019〕77号
为做好学生的实习教学工作,加强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外出集体实习或被学校推荐或学生个人自主选择到某单位实习的,自离校之日起至实习结束止的时间内学生本人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2.在实习开始前,要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实习带队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讲清在行程途中和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等注意事项,签署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
3.学生自实习开始离校后在实习期内,由安排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有关实习安全协议。此项工作由学生本人与安排实习单位负责办理。
4.对于集中实习或被学校推荐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内,由于接收实习单位的责任,造成学生的安全问题,由学校和学生共同向接收实习单位追究责任。学生个人自主选择单位的实习,如出现安全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处理。
5.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6.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确需中途离开实习单位或终止实习者,应事先在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离开实习单位前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7.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不按时返校者,学校视为旷课,其间发生的安全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