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院字〔2023〕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的教学过程,是学生梳理与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培养综合能力的关键途径,也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论文)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次较为系统的训练,应注重以下方面能力的培养:
(一)调查研究、查阅中外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
(二)理论分析、制定和实施设计方案或试验方案的能力;
(三)设计、计算及制图的能力;
(四)实验研究及数据处理的能力;
(五)综合分析、提炼观点、编制设计说明书或撰写论文、调研报告的能力;
(六)外文阅读、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七)交流、沟通、适应环境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安排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组织审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等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贯彻落实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审查指导教师资格,组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组织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教研室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和二级教学单位的要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与指导规范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当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指导教师资格由二级教学单位审查,每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初次担任指导教师的一般不超过4人,且应配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共同指导。外聘教师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九条 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翻译外文资料、毕业设计(论文)开展,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评阅。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各阶段教学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每周与学生直接见面指导和答疑的次数不少于2次。
第四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达到综合训练目的,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当。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当结合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生产和社会需求,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须每年更新,主要内容不得与往届雷同,并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人一题”的原则,按照指导教师与学生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由多名学生共同参加的课题,应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每名学生完成的选题名称和具体任务,每名学生须有足量相对独立完成的任务。
选题由指导教师申报,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批表,允许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实际问题或个人未来发展自选课题,各二级教学单位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进行审核、遴选。
第十四条 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最迟应在开题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选题变更须提交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于第七学期末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下达给学生。任务书须经教研室审查,教研室主任签字,审定后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最迟应在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第一周完成开题。二级教学单位应安排学生在教研室或指导小组范围内做开题汇报,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进度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中期进行,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质量、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二级教学单位应安排学生在教研室或检查小组范围内做中期汇报,对未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要求、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的教师和学生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当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等进行评阅,撰写评语,给出是否同意交叉评阅和答辩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进行交叉评阅。交叉评阅教师对学生全部毕业设计(论文)材料进行评阅,撰写评语,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二级教学单位在答辩前2周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二级教学单位的答辩工作,统一评分标准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
(二)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应由3-5名教师组成,另设答辩秘书1人,组长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成员为具有本专业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秘书由教师担任。答辩小组负责本组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确定学生答辩成绩,给出有针对性的评语。每一答辩小组负责的答辩学生数一般不超过30人。
(三)答辩分为学生自述、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环节,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学生自述时间不少于10分钟。
1.学生自述主要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技术路线、主要内容及结论等。
2.答辩教师提问应当注重鉴别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进一步拓展学科专业视野。
3.学生回答问题应当针对教师提问进行回答。
(四)凡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规定任务,或累计请假达毕业设计(论文)时间1/3及以上,或累计旷课达毕业设计(论文)时间1/5及以上的,不允许参加答辩。
(五)答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要求与第一次答辩要求相同,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以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为依据,并参考学生工作态度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等情况。成绩评定可根据教务处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对参考标准进行细化或根据专业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成绩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指导教师、交叉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参考比例为4:2:4,各专业也可根据专业具体情况自行设定,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毕业学生人数的10%。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在指导教师评阅、交叉评阅及答辩小组评定三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不及格(低于60分),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二次答辩通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及格”记。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重修,毕业设计(论文)重修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汇总记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汇总表。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责任制。教务处、高教研究中心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监控,组织校级教学督导组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抽查;二级教学单位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进行全面监控,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按照以下环节进行监控:
(一)选题审查。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任务与主要内容、综合能力训练、工作量、难度和广度、软硬件条件是否具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选题实施具备可行性。教研室应组织相关教师对选题是否满足培养目标及要求等方面进行审定,对选题质量把关。
(二)开题检查。指导教师下发的任务书应要求明确、目标具体、工作步骤清晰,学生按照任务书要求撰写开题报告,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指导教师审核学生的开题报告,并指导学生选择与自己所从事的研究或者设计相关的外文文献进行翻译。
(三)过程监控。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给予认真指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按时完成。二级教学单位应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准备、实施和答辩阶段等整个过程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预防和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二级教学单位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防抄袭检测,毕业设计(论文)总相似比不得高于30%。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存档材料包括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二级教学单位的组织管理材料(包括领导小组名单、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安排、选题汇总表、指导教师一览表、成绩评定汇总表、工作总结等)、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检查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成绩单、选题审批表、任务书、开题报告、译文及译文原文、中期检查表、形式审查表、指导教师评阅表、交叉评阅表、答辩表、指导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存档材料均要求有电子版和纸质版。存档材料由二级教学单位保存,保存期至少4年,其中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长期保存。
第三十四条 对涉密的毕业设计(论文),二级教学单位应当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 在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六条 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校内外教师联合指导,校外指导教师负责题目遴选、专业指导,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指导。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交申请和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二级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前往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度等要求与校内相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切实负责,严格管理,定期了解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并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
第四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应返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一章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水平,学校每年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第四十二条 成绩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可申请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由二级教学单位答辩委员会组织评选推荐,教务处组织审核,经学校答辩委员会审批后确定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各专业推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设计(论文)总人数的5%。
第四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可申请参加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由二级教学单位答辩委员会组织评选推荐,教务处组织审核,经学校答辩委员会审批后确定为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各单位推荐优秀指导教师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指导教师人数的10%。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9〕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