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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36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素质,树立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各个专业学生交叉组队,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 竞赛级别与类别

    第三条 竞赛按参赛范围分为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市厅级竞赛、校级竞赛。

    (一)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学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二)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部门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学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面向全省的或跨省区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三)市厅级竞赛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或市厅级学术性团体组织的面向全市的或跨市区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省级竞赛的选拔赛。

    (四)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科面向覆盖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单位的学科竞赛;或其他级别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第四条 依据竞赛组织机构、社会影响力等,将各级学科竞赛分为A类、B类和C类。

    A类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在当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中的竞赛项目(高职赛项目除外)。

    B类学科竞赛: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会)、一级学会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由省教育厅发起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C类学科竞赛: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五条 一般AB类竞赛在举办年都应积极组织参赛,优先选择跨专业、跨学科以及学生受益面广且能有效提高学生实践创新等综合能力的连续性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六条 学科竞赛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校内学科竞赛,须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校级学科竞赛申报书》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教学单位组织参加校外学科竞赛,须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校外学科竞赛申报书》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研究并制订参赛方案。选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参赛指导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为参赛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充分利用实验室、科研平台等开展学科竞赛训练和培训。

    第十条 在竞赛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做好竞赛材料归档,将竞赛总结报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教务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拨付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优先支持AB类竞赛,对入围国家级竞赛决赛的A类竞赛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做好竞赛经费预算,获批的经费预算划拨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多渠道(如企业赞助等)筹措竞赛经费,提供赞助的企业或个人经教务处和竞赛承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经费使用应秉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报名费、上机费、印刷复印费、邮寄费、实验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指导教师的差旅费等。超出预算费用及与预算项目不符的部分,不予报销。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由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各教学单位留存。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担任学科竞赛指导工作的教师,可给予一定的补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指导教师实际工作情况,从本单位年终机动补贴中核发。指导竞赛获奖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可根据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给予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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