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课表编排与调(停)课管理规定
院字〔2023〕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合理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活动,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表是对教学活动的指令性安排,是教学运行调度的基本依据,是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三条 每学期期中,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开课课程。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落实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
第四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变更课程开设学期、增减课程、变更课程、调整课程计划学时学分等均属教学计划调整,须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开课部门和专业所在系研讨论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执行变更。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落实所有课程的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授课教师和教学班。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结合理论课程开课情况、实验室和教室资源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程,注重课程的衔接,避免理论课与对应的实践环节脱节。
第七条 每学期开课课程审核、教学任务落实和教学进程安排等均需要填表人签字,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八条 课表编排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课表编排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开课学期和学时学分等)。
(二)时效性原则。课表编排影响因素多,工作周期长,各教学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教学任务等课表编排的相关工作。
(三)统筹性原则。课表编排要充分考虑通识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及课程的衔接等,考虑教师情况、学生情况、教室容量等与教学相关信息,做到教学资源合理利用。
第九条 理论课可以一个行政班单独授课或多个行政班组成教学班合班授课,提倡小班授课;同一个教学班的同一门课程两次课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确需连续授课的课程,经任课教师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连排。
第十条 体育课程分专项按照板块课进行排课。
第十一条 编排课表时,原则上不考虑个人提出的排课要求,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指定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
第十二条 课表排定后,教务处下发通知,任课教师可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若课表出现漏排、错排等情况,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将情况汇总,反馈至教务处予以调整。
第四章 调(停)课要求
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须按照课表上课,不允许擅自变更。
任课教师若遇上课时间与其他工作任务冲突时,应优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和上课教室,不得在教师授课时间内安排非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对教师调(停)课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调(停)课:
(一)教师经学校、部门批准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或学校重大事务等不能上课的;
(二)教师因病不能上课的;
(三)教师有其他合理事由不能按时上课的。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需填写《课表调整审批表》,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计划,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由开课单位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调(停)课的,课前应向开课单位负责人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开课单位向教务处备案。事后须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因调(停)擅自减少学时。
第二十条 未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的;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或相关人员,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按照《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行教学调整。凡遇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涉及的调(停)课,须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统一进行教学调整,按照学校通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对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