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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院字〔2023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合理评价学生成绩,保障课程教学质量,结合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条 严格课程考核管理,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以考辅教、以考促学,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刻苦学习。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专项技术、身体素质、学习过程评价和体育理论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医疗保健中心确认,体育教学部同意后安排参加指定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培养方案或教学大纲确定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必须有成绩占比不低于50%的结课书面考试。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允许全部采用过程性考核评定学生成绩,但所用过程性考核方式必须能够有效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

    课程过程性考核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性大作业、小论文、小设计、阶段性测验、课堂讨论、课程实验、教学实践活动等。不得将到课率作为过程考核点,若仅以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作为过程考核点,其成绩占比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

    第七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进行操作考核,根据实验方案、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评定实验考核成绩。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学期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以上者;

    (二)学期缺交该课程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期缺做该课程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以上者。

    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填写《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申请表》,说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情况,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交学生所在系复核,学生所在系收齐表格后一份自行留存,一份交至教务处存档并公布。

    第三章 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提供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开课部门、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记缓考

    严格缓考的审批,未经教务处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旷考

    缓考课程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计入正考。缓考学生如补考成绩不及格,须参加重修,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在下一个学期初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合格后按60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者参加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合格后按60计算学分绩点。补考不可以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修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记;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违纪记;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作弊记;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记。以上几种情况不给予补考机会,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在教务系统提交成绩后,如有变更,任课教师须填写《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开课部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各系提供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后,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档案室。

    第四章 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范围

    (一)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

    (二)考核不及格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三)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毕业学年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若无重修机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补考不及格学生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申请参加重修,重修的学习和考核跟班进行。

    重修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课程所在班级跟班学习,不允许跟随在学时、学分要求低的同类课程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系和开课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重修管理,任课教师负责重修学生的教学、辅导答疑、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开课部门、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重修。学生所在系需统计《课程重修申请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重修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填写《学生重修冲突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同意后可免听相应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必须自学并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等,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必须跟班进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重修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由任课教师安排重修的内容和要求并进行考核,考核与正考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重修考试不允许申请缓考,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申请重修的课程原成绩在[6080)之间,申请重修所取得的成绩不计入专业排名及评奖评优等。

    申请重修一学期内不超过2门,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

    第五章 课程免修、提前修读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确实学有所长的学生,如对培养方案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并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笔记和作业等材料,由开课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不得超过6学分。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按免修考试成绩记。如免修考试不合格,则不能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开课部门负责课程成绩记载。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按80良好记;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按90优秀记。

    第二十六条 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课程如与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相同(相近),可申请免修,成绩以原成绩记。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复学的学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相同(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原成绩记。如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化、更新,则不能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以80良好记,在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立功者成绩以90优秀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学习并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课程学分。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因缺课、旷课等原因达到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条件,不允许参加考核。

    提前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不安排补考,跟原年级学习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或《学生课程提前修读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在系和开课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免修和提前修读的管理,任课教师负责免修和提前修读学生的教学、辅导答疑、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规定》(校字〔2019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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