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院字〔2023〕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风学风建设,规范考试工作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在考试周进行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部门组织安排,一般在考试周前完成。
第四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二章 试卷命题、印制
第五条 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够客观真实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知识应用能力,能够衡量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试卷要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突出对学生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应用能力试题有合适比例。
第七条 命题规范严谨,题量、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大;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
第八条 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课程编码、2名以上教师(非合讲)讲授的课程,实行课程教学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九条 试卷客观题、主观题等分值占比恰当,填空、单多选、判断类客观题占比一般不超过40%。
第十条 开卷考试命题,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主。试题不能从教材、课件、笔记上找到答案,不能是知识记忆型填空、单选、判断类客观题。
第十一条 命题分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相同或相当,题目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近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命题时,不得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主观大题。
第十二条 原则上使用独立答题纸试卷模板,采用答题纸的课程,考生作答内容在答题纸上完成,试卷上无需留有答题区域。试卷排版、卷头设置等规范,符合《试卷模板》。
第十三条 每套试题均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标准(参考)答案要保证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答案完整,不能有“略”,要给出主要解题步骤、评分要点和分值分配。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审批卡A》,连同A、B两套试卷及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阅。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质量把关,抽取正考用A卷或B卷,签署审核意见。
涉及多个专业班级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试卷,试卷命题人填写《试卷审批卡B》,除教研室主任审批外,还需开课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填写试卷流转卡,将考试用试卷交至开课部门,开课部门将试卷统一送印,并于考试前一天负责领取试卷。监考教师负责到开课部门领取试卷,并在试卷流转卡上签字。
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考题及试卷的命题人员、审核人员、印刷人员、保管人员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三章 监考职责
第十七条 监考任务由开课部门通知监考人员本人。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如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由开课部门负责提前安排替换人员,严禁漏岗事故发生。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需到考场,处理或解释课程试卷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到开课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有关材料。领取试卷时须核对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检查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立即提出并处理。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包括考前教育、安排考生座位、清理考场等。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安排考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相符,考试时核对有效证件与卷头信息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发放试卷前要严格清场,除考试必备的笔、尺等用具外,要求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教材、参考材料、笔记本、作业本、练习本、草稿纸等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教室指定处。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众拆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并按时发卷(一般提前5分钟),并督促学生填写卷头和检查试卷有无问题,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试卷如有错误或问题,监考人员不清楚或无法解释,应立即联系课程主讲教师后再做解释,但涉及试题内容的不得做任何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考。站位得当(一前一后),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聊天、看书、看报、使用手机,不允许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擅自离岗。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情况,检查和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确认,收缴有关材料令其退场,在试卷总分处标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场报告单和违纪作弊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系。监考人员对有违纪或作弊倾向的考生,应首先予以警示,制止其行为,经警示无效,并确有证据,方可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或突发疾病等,应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凡需要报告的,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发放及收回试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明令考生停笔将试卷放于桌面上,一名监考人员维持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确保收回试卷与发放试卷数目相等,并仔细检查每份试卷的页数,待清点完毕,考生方可离场。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完整填写试卷袋封面信息,并将试卷从速送至开课部门指定地点,严防丢失试卷。
第四章 考试巡视
第三十一条 巡视内容
(一)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二)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三)检查清场情况、座位安排情况、学生证件检查情况、试卷准备及发放情况等。
(四)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考职责,考场秩序是否良好。
第三十二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学院巡视人员负责全院范围考场巡视,各开课部门负责本部门开课课程考场巡视,各系负责本系学生考场巡视。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知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三)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巡视人员随时进入考场巡视。
(四)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制止。如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漏岗、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立即通知监考人员所在部门,同时报告高教研究中心和教务处。
(五)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坚决制止,责成监考人员及时、认真处理。
(六)巡考结束后按要求填写《考试巡视记录单》。
第五章 阅卷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阅卷工作由开课部门负责组织完成。课程教学组统一命题的考试,实行集体流水阅卷。
第三十四条 教师批阅试卷应严肃认真,严格按照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时批阅试卷,不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水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避免出现错判、漏判、统分错误等。
第三十六条 主、客观题均不出现“√”,错误处或扣分点处划“\”,标明减分。每大题得分填写在题首左侧和卷头得分框,并在阅卷人处签字。第一份试卷或答题纸(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的阅卷人处必须签全名,其余试卷可以仅签姓氏,所有签名必须手写。
第三十七条 计算总分时,认真核查各题得分,确保每份试卷合分无误,在核分人处签字,第一份试卷或答题纸的核分人处必须签全名。评分如果改动,须由责任人全名签字。
第三十八条 阅卷完毕,任课教师按照过程性考核及结课书面考试成绩比例构成,将各部分成绩及时准确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认真进行课程成绩分析和教学小结。
第四十条 成绩单、课程成绩分析和教学小结一式三份,一份和试卷一起装订保存,一份交至学生所在系保存,一份由学生所在系统一交至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试卷归档材料包括:
(一)试卷审批卡(可复印)、考场报告单、课程成绩单、过程考核成绩记录单、课程过程性考核项目观测点及评分标准、成绩分析及教学小结、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答卷、学生作业作品等反映过程考核的原件等课程考核相关材料。
(二)如有过程考核,需提供过程考核成绩记录单(内含各项成绩占比、构成说明);阶段性测验空白试卷及参考评分标准;大作业(小论文、小设计)任务书、考核主要观测点或参考评分标准;课堂讨论、课程实验、教学实践活动等方案设计、考核主要观测点等。
第四十二条 试卷归档要求
(一)按照课程考核材料清单顺序整理,用试卷封面进行装订。学生试卷(含答题纸)按学号自上而下依次排列,若有重修学生,按学号顺序依次排至最后。装订时不要遮盖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内容。如试卷份数较多,可分多册装订,并在试卷封面标注“共几册第几册”。
(二)装订好的课程考核材料按照开课部门存放于系(部、院)或教研室,未装订的过程考核材料集中存放于教研室,留存3年。除上机考试、口试等特殊形式外,所有试卷均以纸质形式保存。
(三)试卷审批卡,由系(部、院)或教研室,按学期独立装订成册留存3年。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初,开课部门根据上学期课表,制作本部门所有开设课程(考试、考查;必修、选修)考核材料清单,并依据清单自行组织检查上学期课程考核材料质量及存档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