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研室主任聘任与管理办法
院字〔2023〕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切实发挥教研室主任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课程、实践等类别,由承担课程的教师组成的基层教学组织,主要承担教学、科研、教师培养、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等职责。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是指教研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满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置一般以专业为依托,原则上按照学科专业相关、课程(技能)属性相近的原则设置。教研室应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教学领域,有相对稳定的人员队伍,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新建专业在不具备独立设置教研室条件时,可依托相近专业或学科的教研室或教学团队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研究论证后填写《教研室设置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设置。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在所在单位领导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教研室的全面工作,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并总结反馈。
(二)负责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配合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师申报课程建设项目。
(四)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检查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教研活动。人员较多的教研室,可按课程建立教学小组,确保教研活动取得实效。
(六)安排落实教学任务,负责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选用。
(七)组织课程考核命题、阅卷与评分等工作。
(八)经常性听课,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检查工作。
(九)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积极开展科研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勤奋进取,甘于奉献。
(三)有先进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理念,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较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有一定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每个教研室一般设主任1人,专任教师人数超过10人的,可设副主任1人。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
各教学单位组织遴选,初步确定教研室主任,填写《教研室主任聘任申请表》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 每年给予教研室主任相应的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解聘教研室主任并扣发全年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在聘用期间,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违反教学纪律等情况,解聘教研室主任并扣发全年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学。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有关方面,予以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校字〔2019〕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