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院字〔2023〕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院字〔2023〕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专业一年级学生总数的20%以内。专业转入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超过转出转入比例或人数时,按照一年级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转入的学生数超过25人时,可新增1个班。
第六条 坚持同等条件下必修课、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二)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转入专业的报考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转入专业正常学习的;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九条 大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可申请留(降)级转专业,与大一学生转专业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如因学院专业调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汇总学生转专业情况,经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发文公布获批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转专业工作,学生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转专业申请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一)学生本人可在报到入学体检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二)学生所在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
(二)因患病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病历;
(三)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批转专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转专业资格,退回原专业学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八条 对于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本科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20〕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