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校字〔2019〕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5〕9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籍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学生、专升本学生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处于休学期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转入学生申请审批程序
外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按有关要求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在学校网站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转学接收函,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第六条 转出学生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一式四份,经系、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在学校网站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专业名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转学审批意见。
第七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正式发文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 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由转入和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
(四)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五)当年招生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六)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证明;
(七)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材料(一)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一式五份),均需加盖学校公章。材料(一)至(六),由申请转学的学生负责提供;材料(七)至(八)由学校和相关系负责提供。
第十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的部门为教务处。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河北省教育厅受理的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对逾期报送的材料、转学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均不予受理。未经省教育厅确认,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出的学生,到财务部门结清费用、办清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