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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管理与监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关于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管理与监控工作的通知

    教务通知〔2017〕27号

    按照《“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管理与监控,使用毕业生综合实践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络化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与监控

    1.“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系(部)具体负责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组织与实施、指导与管理、检查与考核。教务处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访、单位联络等形式,对教师的生产实践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生产实践锻炼取得实效。

    2.实践单位一经学校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中途调换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中断生产实践的教师,须征得生产实践单位和所属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之前,系部为其分配指导教师,并通知相关教师,参加指导工作。

    4.参加生产实践人员的平台账号由师资培养科提供。登录平台后,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实习住址、联系方式(邮箱、QQ、手机号)、实习单位等关键信息。

    5.周记的提交。参加生产实践人员每周提交一篇周记。周记字数不少于300字。请注意周记撰写的标点、格式。

    6.照片的提交。提交方法,在作业与提问中,插入侧面或正面工作照,标题写“第XX周工作照片”,大小选择800*600,每周上传1-2张,上传的照片要能同时显示出工作场地和本人正面或侧面照片。

    7. 请指导教师认真及时批阅实践生产人员的周记和照片,并撰写批语。

    8. 各系(部)应成立督查考核小组并报教务处备案。该小组对实践教师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检查记录表》。

    二、考核与奖惩

    1.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将《审批表》(一份)、周记、《检查记录表》、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鉴定表》装订成册交至所在系(部),系(部)签署鉴定意见后交教务处。

    2.对于实践期间不按时提交周记、工作照,检查时无故不在岗,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实践任务或自行终止,经考核不合格,不按时上交总结报告、实践成果、《鉴定表》等的教师,学校将不承认其实践经历,不予报销实践期间的相关费用。

    3.对实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承认其实践经历,相关费用不再予以报销,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暑假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统计表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务处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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