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1-29 浏览次数:
根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各系需统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并提供纸质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学籍学位科,证明材料包括学生信息、旷课起止时间、任课老师考勤表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对此类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特此通知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务处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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