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规章制度
  •   >   校级文件
  •   >   正文
  • 规章制度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学工作规程

    校字〔201935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促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开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把教学作为学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全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生的有用人才。

    第三条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教师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优良的思想品格、言行举止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同时,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探索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要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合理构建课程体系,科学处理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知识与能力、通识与专业、先修与后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课程设置要具有现代性和前瞻性,防止因人设课因无人而不设课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修订与实施,教务处负责总体指导与协调。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基本内容、性质、任务及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和编写教科书的直接依据,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监督、评估学校教学质量,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范围包括理论课教学大纲和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其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包括培养方案中涉及的所有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含上机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作部分调整时,可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及教研室分级保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也应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四章 主讲教师

    第十五条 本科所有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位主讲教师每学期主讲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

    第十六条 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学期一次。教务处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开课二级学院(部)负责对主讲教师教学工作的开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实施,积极做好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论文)、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十八条 已取得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但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高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根本要求,严肃课堂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教师承担课堂教学的主体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全过程,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教学秩序的责任。要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旷课和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调(停)课、缺课或请人代课。教师上课应携带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讲稿、教材等授课。上课时应提前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和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并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六章 教学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教学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应尽的教学职责。教学辅导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妥善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提高自学的学习效率,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学习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教学辅导答疑可通过教师指定时间地点或利用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在个别或集体辅导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成长。

    第二十七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辅导教师主要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习题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辅导教师要将辅导答疑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没有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条 教师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验前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在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仪表,准确测量、统计和细致处理数据,认真分析结果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实验结果,批改实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依据实习教学大纲进行实践的过程,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指导教师(或被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其它方面的事宜。教师要指导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要求。在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进行实习总结并评定出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科学设计方法,提高表达设计思想和设计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编写设计任务书,准备相关参考资料。课程设计选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度和工作量适当。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基本训练严格要求,强化过程管理,跟踪指导、及时答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设计完成后可进行答辩或质疑,教师根据学生答辩或质疑情况,结合平时设计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审核开题报告,在设计(撰写)过程中,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调研、实验等,定期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答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机会,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可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学年论文、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学生,应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其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八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依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考核试卷的管理依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试卷管理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依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务处版权所有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河西路49号

    邮编:061001   Email:hbsdxyjwc@126.com    电话: 0317-758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