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专业带头人聘任与管理办法(修订)
院字〔2023〕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带头人的聘任与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带头人职责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在所在单位领导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明确专业定位,主持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主持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协助组织和指导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四)指导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五)组织制定专业建设改革方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
(六)负责各类专业评估工作。
(七)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配合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八)配合做好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九)配合做好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指导、社会实践、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带头人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勤奋进取,甘于奉献。
(三)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宽阔的专业视野,了解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有清晰的专业建设思路。
(四)具有先进的教学改革和创新理念,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有一定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指导学科竞赛、开展科学研究和组织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能力。
(六)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限制。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
各单位组织遴选,初步确定专业带头人,填写《专业带头人聘任申请表》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业带头人进行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每年给予专业带头人相应的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解聘专业带头人并扣发全年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七条 在聘用期间,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违反教学纪律等情况,解聘专业带头人并扣发全年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八条 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学。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有关方面,予以优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校字〔2019〕7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