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院字〔2023〕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校内公共选修课(简称“公共选修课”)和网络通识课,主要设“四史”教育、水电特色、人文经典与文化传承、科学探索与技术创新、社会发展与国际视野、艺术修养与劳动精神、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优质课程等模块课程。
(一)开设以党史教育为重点的“四史”教育课程,教育学生增强使命担当,引导学生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
(二)将水利、电力等相关课程设成无门槛、面向全院非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公共选修课程,突出学院水利电力特色,拓宽学生视野。
(三)对高等数学、大学英语、材料力学等基础或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提高类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继续深造的需求。
(四)开设《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电影鉴赏》《书法鉴赏》等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提高学生审美素养,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
(五)开设《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语言文化课程,提高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
(六)网络通识课程由教务处统一选用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优质课程。
第三条 鼓励教师在所从事的专业、科研领域内申报相关的公共选修课,丰富课程门类,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学时原则上不超过32学时,一般16学时计1学分。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应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切实可行的教学实施计划,要选择适宜的教材,编写相应讲义或提供学习参考资料。
第六条 一般在每学期末进行公共选修课的开课申请。申请开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由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授课计划等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开课。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目录每学年更新一次。学生每学期期初进行选课。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九条 学生选课在教务系统进行,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读要求进行选课学习,学业导师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
第十条 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已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不得重复选择不同时段的同一课程,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选课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将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存档。
第十二条 选修网络通识课的学生,按照在线平台的要求参加学习并进行考核,学分一般按照在线平台规定的学分计。
第十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若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重选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