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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专业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专业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院字〔2022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院本科教育协调发展,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动态调整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逐渐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契合社会需求,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四条 适应性原则。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学院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第五条 特色发展原则。以水利、电力特色专业和一流本科专业为基础,打造优势专业。专业设置坚持调整与改造、增设与淘汰相结合,特色专业和新增专业相互促进,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规模稳定原则。根据学院现有办学条件,坚持专业建设与总体发展相契合、人才培养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模,促进规模与效益相协调。

    第七条 动态调整原则。充分发挥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八条 持续建设原则。专业动态调整以促进专业长效发展为目的,逐步形成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保障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新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增设专业要积极适应国家战略规划、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符合学院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人。

    3.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

    4.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人才需求调研报告以及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师资情况等教育部设置新专业要求的必要文件。

    5.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支撑相关专业发展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基本的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7.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或原有专业名称等进行调整,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

    第十条 增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的专业和依托学院优势学科办学的专业,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设置专业须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每年视具体情况组织校内专业设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新增专业由相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经学院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教育部专家线上评议后,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强化需求导向和招生就业调控引导作用,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定期公布受到预警的专业名单,拟减招、停招与撤销的专业经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一)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

    1.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未通过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

    2)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3)上一年度录取率低于100%

    4)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50%;

    5)专业人数过少或大类分流后专业人数过少的专业;

    6)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7)校内专业建设评估存在问题较多的专业。

    2.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停止招生:

    1)连续两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50%;

    3)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

    4)根据学院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停招的专业。

    3.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五年停止招生;

    3)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

    4)根据学院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处理

    1.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减少下一年度专业招生数量;

    2)限期整改。专业所在系组织,积极调研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按期整改;

    3)当年不得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2.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被停止招生专业所在系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经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恢复招生。

    3.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 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按备案或审批程序办理;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撤销专业需经学院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调整专业要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可靠依据,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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