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维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维修、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以自修为主,不能自修时可申请校外维修,学校提倡和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主维修的技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和管理人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及时向实验室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报告,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
第六条 学生开展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操作失误造成人为损坏。
第三章 维修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范围为学校资产账内用于教学工作的、使用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二级教学单位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由供货商负责维修。
第九条 维修费用累计超过原值60%或单次维修价格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维修。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维修经费划拨各单位。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从中支出。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时,首先应由负责使用管理该设备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维护、修理、排除故障、恢复性能,并将检查维修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自己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如实报告;并由实验中心主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修理,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实施维修的人员应如实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向所属教学单位报告后,由教学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实施维修的人员应如实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由专业网点协助维修。实施维修的人员应如实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需由校外技术人员维修或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应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并如实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各级维修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科学严谨的负责态度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未了解故障状况或对已知故障无法排除时,应维持仪器设备现状,逐级上报,以防扩大故障状态。严禁私拆乱卸,对擅自检修造成人为故障者,要追查原因后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维修监督与验收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跟踪维修进程,并监督维修质量。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