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院字〔2023〕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明确专业发展方向,帮助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业导师制是贯彻“学生中心”理念,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而实行的学生服务与支持体系。目的是学业导师以丰富的学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感召学生,引导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献身强国建设。
第二章 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业导师在所在单位领导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立志成才。
(二)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对一年级新生,要宣讲人才培养方案有关内容,引导他们了解、热爱所学专业,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
(三)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及时解决选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指导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毕业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审核。
(五)帮助学生了解职业发展趋势,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树立合理的择业观念,指导学生就业。
(六)关心学生生活和家庭情况,尽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七)通过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主题班会、座谈讨论、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讲座,至少召开一次学业讲评的主题班会。
(八)在指导工作中,应与辅导员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将学生中突出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 学业导师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业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专业学习指导能力和科研能力,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至学生毕业。
各单位组织遴选,初步确定各专业学业导师,填写《学业导师聘任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原则上同一专业年级的所有班级聘任一位学业导师。如班级数量超过4个,经教务处同意可增加一位学业导师。
第七条 学业导师应保持相对稳定。聘期中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按照聘任程序及时换聘。
第八条 每学年给予学业导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或奖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配。
第九条 学业导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各单位主要依据学业导师的工作计划、工作日志以及相关实绩等,重点考核导师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指导学生的能力和水平、指导任务的完成情况、指导效果等。考核不合格的,解聘学业导师并扣发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十条 在聘用期间,出现严重学术不端或违反教学纪律等情况,解聘学业导师并扣发工作量补贴或奖励。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学。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有关方面,予以优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校字〔2019〕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