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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院字〔2023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指导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三条 院专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条 教务处对全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院教学改革实际,组织教师申报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在分析国内外同类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研究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特色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预期结果和提交的具体成果及形式,制定总体安排及进度,做好研究经费概算,并认真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3.能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设计、论证等工作。

    (三)申请主持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仅限一项;有在研主持校级以上同类课题的不得申请主持新课题;每一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参研人员一般在6人以内(含主持人)。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学院以发布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立项通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一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中期报告书》并提交教务处,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调整申报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条 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主持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结项鉴定申请,并提交《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项鉴定表》、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应用及社会反响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评审形式根据项目内容可以采取通信、会议、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形式由教务处确定。

    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项的项目,可延期一年结项,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 延期项目到期仍未通过验收或建设期内无故自行终止研究项目的,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对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予以经费支持,经费从本科教学质量工程或教学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19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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