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字〔2019〕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的评议与决策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25名,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委员由二级学院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发放、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7~15人组成,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委员组成,任期3年。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从二级学院相关领导及讲师以上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职位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依据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原则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制度与政策;
(二)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五)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分委会工作。
第八条 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协助学校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事宜;
(四)提出撤销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先召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的主席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作出决定须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会会议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参与审议和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违反规定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根据《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学校根据规定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位条件审核及学位授予相关程序按照《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