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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实验室工作条例

    院字〔202369

    一、总则

    (一)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做出贡献。

    (三)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基本任务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按照《实验教学规范》的要求,在相关二级教学单位的组织下参与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参与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承担实验课的准备和开出等任务。

    (二)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推陈出新,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严格要求、耐心施教、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四)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实验室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实验室应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师生开放。

    三、基本管理

    (一)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二级教学单位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二级教学单位应制订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满足实验室运行的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实验室建设应由相关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经验、热心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添置、使用、维修、保管、报损、报废、调拨、借用、记帐和低值易耗材料的领用等事项,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职责

    (一)学校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建设工作。

    2.负责审批重大实验改革方案。

    3.负责审批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

    (二)教务处职责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全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

    3.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4.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备方案等工作。

    (三)二级教学单位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查本单位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迁移、更新、撤消等申请方案;审查各实验室提出的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和修缮计划等。

    3.领导本单位实验室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管理、科研开发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申报等。

    2.组织实验室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制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记录,并负责定期检查。

    (五)实验人员职责

    主要完成实验的准备、实验室管理、设备维护和维修、实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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